隐名股东有权要求解散公司吗?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股10%以上的股东公司全体股东有表决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时间超过两年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的;(4)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适用法律作如下规定。(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2)(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4)公司经营管理如因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在,股东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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