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改变子女姓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有下列情形,可选择父姓或母姓以外的姓氏:
1、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的抚养姓氏;
2、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3、有其他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擅为子女改随继父姓法院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间产生感情隔阂无疑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离异则可能影响更大,不料,孙女士离异后,竟将感情纠葛蔓延至孩子身上,5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孙女士被判将子女姓氏恢复原姓氏。
王先生与孙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生一女王芳(化名)。2006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王芳随孙女士生活。王芳升入中学时,孙女士以孙玲姓名为其办理了学籍注册,孙女士与单先生结婚后,又将王芳的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单玲玲。孙女士原夫获悉后无法接受,经与孙女士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参照该条的规定,孙女士将王芳的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单玲玲,显属不当,遂判决孙女士将单玲玲姓名恢复为王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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