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分割继承有两种方式:
1、折价补偿,一般归居住用户所有,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定价标准可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定价标准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
2、采用共有方法,分为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有,是指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适合分割的遗产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共式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继承人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于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当城市居民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后,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二)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
此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如果继承人属于以上某种情形,就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三)继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此时该继承人与城市居民身份一样,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
综合上面所说的,集体土地就是属于国家的,而对于土地的拥有者在死亡了之后就会直接归为国家所有,从而对于继承人是没有权利获得的,所以,对于继承人只能继承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对于不是个人的,那么一般是不能获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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