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诉,而一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做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诉法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四种条件是: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需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185条规定,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三、根据民诉法177条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交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在我院的三高体制的规范下,具体表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它案件审理已发现本院已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院长名义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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