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查询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
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行贿人所送出的赃款赃物也不会“来无影、去无踪”,可能是从银行取款,这样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来印证其供述;也可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这样可以通过其亲戚、朋友进行落实。另外,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事实上,部分行贿人还有记流水账或记事本的习惯,依法获取其流水账或记事本,不仅能形成证明力强的书证,还能挖出其他贿赂案,扩大侦查战果。
二、注意收集再生证据
贿赂案件在案发前后,一旦行、受贿人听到风声就会急于串供、转移贿赂款项,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弥补原生证据。再生证据虽然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例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
(2)证明原生证据。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
(3)运用再生证据,可以迫使受贿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某些十分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知道其串供、毁证、制作伪证的行为被掌握,其抗拒心理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甚至瓦解。因此,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要特别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再生证据主要产生于以下环节: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等。侦查人员一旦发现上述环节,就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再生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通过查办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而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谋取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另外,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在交付财物时往往不明确提出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只是心领神会,甚至是借受贿人生日庆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和逢年过节之机,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给区分罪与非罪带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下功夫查明送礼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查明收礼人是否知其要求、是否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
四、按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书证、物证
贿赂犯罪作为主体特殊的犯罪,认定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要收集证据,比如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干部履历表,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任命文件,职责分管范围等。从客观方面讲,主要是收集贿赂行为的证据,主要是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要通过客观行为查明主观故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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