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二)办理机构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三)办理方式
可以面交到代办处或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四)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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