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这样的: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理?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度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买卖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买卖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买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当事人经过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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