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发征地公告是协议拆迁吗
未获征地审批文件之协议拆迁实则为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之征收需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程序予以批准,方能视为合法行为;反之,无征地审批文件或以欺诈手段获取审批者,其进行的征收活动将被视为非法征用土地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征地拆迁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其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权利,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就拆迁房屋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而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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