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罪犯能否申请监外执行?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哺乳期妇女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孕妇和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临时申请监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依法被拘留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病情严重,需要出院就医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能危害社会的。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意见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可能存在社会风险或自残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患重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二是哺乳期有期徒刑如何转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者缓刑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执行中发现上述情形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司法主管机关审批。监外执行的期间,以有期徒刑内执行为准。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在监外执行,刑期可减一年。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有期徒刑,监外执行可以转为有期徒刑。在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如患病、哺乳等)时,刑期未满的,仍应当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释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不计入执行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越狱的,越狱期间不计入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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