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拿着欠条要大姐还钱,大姐却说欠条是二妹写的,签了她的名字,与她无关。二妹说,欠条是自己写的不假,是大姐不会写字,自己只是帮忙代写的。结果,为了这1万元钱,三姐妹对簿公堂。
原告老三说,2009年1月,大姐找她借款3万元,因大姐不会写字,就找二姐帮忙写借条,二姐还帮忙在上面签了大姐的名字。2010年间,大姐还了2万元,可拖欠的1万元却一直没还,所以她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姐、二姐还这1万元。
庭审中,大姐说自己没向老三借过钱,欠条不是她写的,也从没让二妹帮忙打过借条。
借条上没有我写的一个字,怎么能凭这样的借条找我要钱?老大说,此前她确实还过小妹2万元,但这2万并不是小妹所说的3万元中的2万。
被拉上被告席的老二觉得特别冤枉。
她说,当年只是因为大姐不会写字,才帮忙打借条、帮大姐签名的。我一分钱没落到,怎么最后摊上官司了呢?老二说,这笔债务原本跟她没有任何关系。
近日,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溧水法院认为,从2010年老大归还过老三2万元来看,说明她们之间确实存在过借贷关系。而老二只是帮助老大写借条,她并不该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老大还老三欠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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