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两年诉讼时效规定是否准确
时间:2023-03-16 21:02:41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税收两年诉讼时效规定是不准确的,税收强制执行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的强制追缴措施。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强制执行(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职责:管理科负责对各类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辅导;

时间:全部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操作,科室间流转一天

业务流程:管理科(科员→科长)→政策法规科(科员→科长)→分管局长→政策法规科→各管理科室

一、工作程序是什么?

各管理科室管理员在税收征管中发现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填写《工作联系单》,交科长签字同意后一日内递交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

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立即在CTAIS中做好《扣缴税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立即返管理科执行。

扣押查封过期限后,纳税人仍然未如期缴纳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返管理科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根据《征管法》40条,也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返管理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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