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一食品公司职工朱某,在2002年4月8日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17日,朱某以个人名义在李某所经营的建材商店购买建材,欠款4738.70元。为躲避这笔债务,朱某居然在2003年11月以李某的名义,将自己与公司其他两个合伙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企图让公司其他两个合伙人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
在审理中,汉滨区法院法官打电话向李某了解情况时,李某称自己从来没有向法院提起过什么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7月5日依法决定对朱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朱某写出检讨书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过,法院念其认识错误的态度诚恳,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并决定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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