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跃生,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前进一村人,司机,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玉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卞庄村人,农电工,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英,女,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桓召利,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齐跃生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8日下午,被上诉人乘坐上诉人合伙经营的客车(车号鲁E-80519),当车行驶至六干桥以南时,上诉人的司机踩了刹车,被上诉人吐血上诉人送往胜采医院,后又转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上诉人的售票员一直跟着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被上诉人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02年6月26日出院,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外伤、胃挫伤,建议全休半月。被上诉人在胜采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共计支付医疗费用6210.3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伤不是乘坐客车所致,但未提供上诉人在乘坐其客车之前受伤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齐跃生、付玉祥于2003年2月18日前赔偿被上诉人李俊英医疗费3176.7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上诉人李俊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齐跃生、付玉祥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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