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初创企业
受理机构: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2、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7.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8.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地点: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378350,监督电话:0763-3667235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每年4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次年3月)。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邮寄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邮政编码:5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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