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河池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特别程序
自治区农业农业村种业管理处进行现场审查
依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三、河池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受理条件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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