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关注的一起因民事纠纷启动刑事程序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山东省日照市某鸿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谭某鸿、会计崔某霞接到了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案件当事人谭某鸿、崔某霞给予国家赔偿60985.6元。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向殷都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05年4月29日对谭某鸿、崔某霞二人存疑不起诉,并于2005年5月20日对其二人释放。二人被批准逮捕后羁押的起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5月20日,期限共计41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数为73.3元,对两被告人作出赔偿。
一个曾经有着广阔前景的旅游开发项目
这是一起不同寻常的刑事案件。1999年,谭某鸿、崔某霞夫妇与朋友合作,经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日照市某鸿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鸿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那时这里是一片荒滩地。2005年7月,记者采访时,谭某鸿的父亲指着已经繁华起来的海滩街市对记者说,他们当年来这里开发时,荒芜的海滩上还没有一户商家。1999年4月16日,某鸿旅游公司与日照市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司管委会签订了建设开发海滨旅游项目协议书,某鸿公司随后在旅游开发区内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海滨浴场居住木屋、餐厅及水上栈桥等旅游服务设施,至2000年,某鸿公司已具备接待游人能力,并开始对外营业。
为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进一步开发旅游资源,某鸿旅游公司在取得了日照市规划部门许可证和日照市计委关于公司在日照市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水上风情园和森园度假村的《通知》后,决定转让公司部分股权,以吸引新的战略投资合作伙伴。2001年4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某民营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某得到了这个信息,决定投资某鸿旅游公司,共同开发这块已初具规模的旅游宝地,并与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海滨浴场的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某鸿旅游公司的总资产经双方共同认定为人民币725万元。
2、徐某收购某鸿旅游公司65万元的股份,剩余60万元股份由崔某霞作为股份入股。
3、徐某以控股股东身份确立其在某鸿旅游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
4、协议达成后,徐某再投资120万元,以继续扩大其在公司的股份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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