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山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在什么地点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窗口(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
二、黄山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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