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正确地识别出,法人并非指个人身份如自然人之类的实体,而是一种法律人格;
同样的道理,法人代表也并非法人本身,他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代表法人行事。
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为企业破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受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除非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例如刑律中的某些罪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存在以下任一种违规行为时,除了其自身应负有的责任之外,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等严重后果:
(1)企业超越登记机关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登记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故意未尽实情提供真实信息并以虚假陈述影响其审选工作,导致最终结果出现错误;
(3)企业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
(4)在企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后,未经申报擅自处理资产;
(5)企业在进行变更或终止时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和发布公告,进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
(6)企业从事任何其他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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