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期限
每年5月15日与11月15日前一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提出申请。
受理期限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补证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办理流程
(1)现场审核材料:上海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补证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2)审核和决定:上海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合格后,将审查结果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自收到审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送达:作出核准决定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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