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国家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他可享有先于其他申请人的权利,即可将其在第一个国家提出申请之日作为在该国家的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
(1)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A已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B己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C属于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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