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补办须持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一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领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如下: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
4、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三、补办结婚证的步骤
1、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2、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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