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可以上市,因为国资委推进了国企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措施,如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的重组、推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企业改制上市、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并购基金的作用;
1、我国大力发展并购基金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协助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
2、基于市场化和金融创新是我国并购基金发展的基本思路。
3、在组织方式选择上,我国参与型并购基金宜选择公司型,而非参与型并购基金则宜选择有限合伙制。现阶段我国资金来源充沛,主要有保险资金、社保资金、ZF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形式。被投资企业或项目上市是当前并购基金优选的投资退出机制。
4,针对我国并购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相应地从培养和选拔专业基金管理人才、发展专业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和创新金融工具等方面进一步着手解决。
5、为鼓励我国并购基金的发展,ZF应完善税收政策,为并购基金提供优惠,给予并购基金的发展_定的支持。
6、对并购基金的监管须以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依托,坚持充分信息披露的核心理念。国家应尽快出台《并购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并购基金监管部门监管的依据,促进基金规范发展。同时,应在监管中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等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国企做出不同的分类。
1、以管辖范围为分类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两类;
其中,国企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规模大,效益高。而地方国企的生产资料归地方人民所共有,如省属国企和市属国企等。
2、以业务类型为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
在这个分类中,垄断性国企,是指业务范围由国家授权,并且垄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交通、石油、通信、军工等规模宏大,地位重要的行业。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其业务范围不受国家垄断。这一类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活力。
三、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内设监事会的发展
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至今已经历了18个年头,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外派监事会制度推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减少了政府多头管理,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威慑性、专业性。如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活动,与企业没有利益关系,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使,总体上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
但随着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公司法》的多次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国企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等对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基础和运作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冲击。如随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及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和境外国有资产比重越来越大等新情况不断出现,外派监事会如何有效监督面临着新的环境和法规、政策要求。
从监督实践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运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外派监事会“行政”属性强,“市场”属性偏弱。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无论从起源、发展还是其创建的目的和社会基础看,都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监督制度的特点,监管方式存在一定行政化色彩。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新形势下,这种外源性行政化的监督模式难以适应国企公司化治理制度健全发展的规范性。
二是外派监事会的组织体系基本上停留在集团本级,难以随着集团组织结构的纵向拓展而延伸到子孙公司。在当前企业实体性业务活动更多地向子公司和孙公司转移,集团公司總部作为战略管控平台呈现“空心化”的情况下,外派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遇到了能力不足的困惑。同时,外派监事会监督企业大而多,深入企业不够,很难将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之内,监督面过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督链条脱节,某些业务活动远离了监督视野。
三是外派监事会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全程监督。被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能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降低了监督效率,影响了监督质量。
综上所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企业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特别是外派监事会存在的不足,从根本上来说,与制度设计缺陷相关,也与企业产权变革和法规完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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