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秩序。本罪的客体必须是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品种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擅自销售、使用不属于本范围的商品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进出口商检法规定,逃避国家进出口商检的严重行为商品
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检法的规定,如按照规定进行商检,但由于商检人员不负责任而允许将不合格商品作为合格商品出口,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许可,方可进出口。检查内容包括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根据进出口商检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三种行为:(一)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在中国境内应当报检的进口商品;(二)应当报检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擅自出口的;(三)经抽查的商检部门认为货物不合格,擅自出口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检法》必须是构成本罪的严重行为。情节严重的,主要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实际价值的损害和减少。这是经济损失中行为人无法弥补的部分。因出口不合格产品或进口不合格商品未经检验而出售或投入使用,导致无法索赔或仅部分索赔无法收回的,对国外索赔的赔偿;因延误造成的进出口商品的腐烂和变质。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所造成和涉及的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果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使生产无法进行,则可能的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
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犯罪。实际犯罪为非法销售、使用、出口应当通过商检但未通过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如应当接受商检申报的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单位和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其目的是为了给该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犯罪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这一结果,但由于他的疏忽没有预见到这一结果,或者尽管他预见到了这一结果的可能性,但他轻信这一结果是可以避免的,从而导致这一严重的有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该行为违法,仍决心这样做
违反进出口商检法规定,逃避商检,销售、使用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而未报检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而未报检并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或者个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传染病、灾害和事故
(4)多次逃避商检
(5)引发国际经贸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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