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4-27 19:52:38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两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两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人民调解的不足

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司法调解的优势

①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③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2)司法调解的不足

①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三、两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

两大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有各自的调解领域,但是两大调解又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从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角度讲,研究两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综合运用两大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1.程序衔接

(1)建立庭前调解机制。首先,应在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同时,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既有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审前调解,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审中调解,从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提供坚实的平台。其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街道(镇)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最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目前,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在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其运作模式正如上面所述。

(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3)建立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

①实行就近立案制度。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要求诉讼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的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②实行先行调解制度。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对于就近立案的案件,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③实行优先审执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调解档案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优先安排,对此类案件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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