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能否在同一物上共存?
时间:2023-07-06 19:43:58 1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用益物权能做担保吗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所以用益物权可做担保。用益物权具体有几项,并非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应当具备可以流通且可以变现的属性,否则不能成为抵押物。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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