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拘留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留传人;拘留前,应向被拘留传人说明拒不出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其出庭。
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决定机关办案人员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根据办案情况,办案人员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过程。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先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4、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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