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体户口如何办理
时间:2023-05-04 16:11:17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

1.入户条件。全日制的本科生、插班生和研究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校集体户。

2.管理权限。学校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第二条、户口迁入

3.新生户口迁入。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学校招生办、研究生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过后不予受理。广州市以外迁入的(含增城、从化),还需换办广州市居民身份证。

4.教职工户口迁入。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将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及照片1张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入户指标卡并开具证明后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5.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校集体户。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广州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6.子女投靠。16周岁及以下(如属中学在读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可申请来市随父母入户。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提供申请入户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海珠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7.夫妻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

(2)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办理程序: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加注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交海珠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批手续。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8.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户口报入后办理居民身份证。

管理工作

一、全面调查摸底

各学校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全面彻底调查摸排本单位集体户口的挂靠情况,明确挂靠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做到细摸排,不遗漏,情况明,事实清,为做好下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二、做好分类统计工作

挂靠户口情况复杂,为便于管理,统计时要做好分类工作。具体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在职在岗挂靠。教职工本人在单位上班,户口挂靠在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类:子女挂靠。在职教职工的子女户口挂靠在学校。

第三类:配偶挂靠。在职教职工的配偶户口挂靠在学校。

第四类:毕业学生挂靠。学生毕业后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如诸暨中专、实验职中、轻工技校等学校的部分转户口的毕业生离校后户口仍挂在学校。

第五类:离岗挂靠。教职工自动离职或解聘后,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的户口仍挂靠在学校。

第六类:其他挂靠。除上述五类情况以外的挂靠。如办学主体企业的下属企业职工户口挂靠在学校。

三、落实管理督促工作

不同类别的人员分别管理。按上级政策和系统实际,对不同类型挂靠对象提出下列管理意见。

第一类人员:允许其户口继续挂靠在学校,积极做好查孕查环等计划生育有关工作。教师购置房产后,要及时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

第二类人员:已购置房产的教职工要将其子女的户口及时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未购置房产的,子女上大学前允许其户口继续挂靠,子女考上大学或已经参加工作的要求其将户口按规定及时迁出。

第三类人员:已购置房产的教职工要将其配偶的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居委会。教职工未购置房产的,允许其配偶户口继续挂靠,但在职教职工是计划生育的直接责任人,教职工配偶和教职工本人要与学校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主动负责地配合学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类人员: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与其本人或家长取得联系,动员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

第五类人员:学校要及时与离岗人员及其家属取得联系,动员督促尽快将户口迁离。

申报规定

1、凡被我校录取上海户籍(含蓝印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

2、凡被我校录取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凭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及《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3、凡被我校录取非上海户籍(外省市)的新生,户口迁移可自愿选择,迁移或不迁移(如选择户口迁移,请在9月30日前交学院后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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