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流程怎么走
1、预约,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2、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1000号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5号省电影局窗口(省会议中心东楼二楼)。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4、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8、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二、新余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的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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