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23-03-28 17:12:42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如何认证涉烟案件证据

涉烟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称量、计量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此,重点谈三种证据的认证。

1、物证

从诉讼的原则要求而言,案件的物证都应当依法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物品,侦查机关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作为附卷证据,同时应当附列清单。所以,查获的涉烟案件物品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其中属于不便搬运(烟机)、不易保存的烟草物品(烟叶、烟丝、辅料、卷烟成品或半成品),可由烟草专卖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统一进行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将原物照片和清单转化为诉讼证据附卷移送。

涉烟物品是涉烟案件的重要物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清点,依法提取,合法扣押,原物必须有照片,称量必须有记载,而且要有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时要有见证人在场,被扣押物的持有人应当签字。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性、自愿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对被告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如果被告人的辩解既不能有效地否定其他有罪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其原来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内容,法庭仍可采信原来的供述;如果被告人有新的证据支持其新的供述,而公诉方举不出相反的证据或者举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人的辩解,而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原供述的真实性,则法庭应当采信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对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由于法庭一般难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的真实性,所以重点应当判断被告人翻供的合理性有多大,要根据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结果,根据全案质证的情况来判断。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查获了相关物证,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涉烟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辩解其主观不明知。对此,《证据标准》列举了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情形(详见《证据标准》)。

3、鉴定结论

涉烟案件的司法鉴定主要是烟草制品的鉴定、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烟草商标和标识的鉴定以及烟草制品的价格鉴定。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认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到构罪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许可范围外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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