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散户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吗
上市公司收购乃指该等收购人为获取或有机会获取对某一家已上市公司之实质性控股权,而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份额交易活动以使自身所持有该公司之股份占比达至特定比例,抑或是透过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法定手段来控制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达到特定程度之行为。
根据对此等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清晰界定,我们不难发现,收购主体并不仅限于个体及企业,意味着个人亦可参与并购上市公司业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在哪些情形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以下情形下有权买入自己所持有的股票:首先是为了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水平,其次是当与持有同公司股票的其他企业进行合并时,第三种情况则是出于对本公司职工的激励目的而进行的股份购买。
如果股东对于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合并或分离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亦可向公司请求通过购买股票来解决争端,这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擅自买入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但将上述几种特殊情况剔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n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n(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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