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等等
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1、从案件收案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辖区范围由原来的八个区县变更为三个城区和两个郊区,因此2014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降低,但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依旧较大。
2、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胜诉率高、调撤率高、改发率高。首先,债权人胜诉的比例非常高,达到86%。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较高,且总体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近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普遍高于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至10个百分点。再次,民间借贷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仍然较高。2013年,二审被改判和发回占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3.71%,2014年改发率较2013年高出7.1个百分点,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3、从案件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种类多、身份广泛,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2011至2014年间,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89.7%,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占10.3%。2015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6.5%。
4、从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间借贷用于买房或买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但此类用途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5、从案件发生区域来看,城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民间借贷纠纷更易发生。以我院2014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例,东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丰台有53件,大兴有26件,房山有66件。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成正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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