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材料有什么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表;
2、申请人的公证员执业证;
3、二寸蓝底正装大头照彩照;
4、与调入公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在编证明文件;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身份证复印件。
三、防城港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公证员变更许可需符合条件: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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