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范围:探讨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08 10:03:57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2、人身损害事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3、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过错包括诊疗、告知、护理等环节的过错。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诊疗行为所致。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怎么处理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患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都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经行政调解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或者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和调解书,如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合同可撤销情形,该和解协议依法有效。事后患方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个别情形法院会以违反公平原则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事实上存在风险)。患方对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务须谨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共12个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陪护】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即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没有规定)。

相比较而言,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总体上高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而且在赔偿项目的规定上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刚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需要向专门的机构升起医疗事故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来要求进行赔偿,可以自行私下和杰解决,也可以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调解,如果都不愿意的话,也可以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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