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离婚阶段导致财产转移的情况并不能直接被判定为诈欺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恶意转移财产,从而影响到财产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在离婚程序进行期间,若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占对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其所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将会被相应地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举例来说,假设在离婚之前,某一方将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却没有事先告知另一方,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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