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吗
时间:2023-06-19 14:53:01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中债权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吗

债权是财产权利的一种,而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所以债权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主张债权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

(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无论是借条、欠条还是借款协议,都要明确写明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的信息;

2、约定的利息,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还款日期,若无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债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近来,借贷纠纷案中,涉及电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作为证据的案件较多,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电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电话录音等录音资料

电话录音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中需要提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装窃听器、非法进行手机监听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但也要具备一定条件:

(1)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关涉证据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从而丧失证明力)。

(2)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关涉证据的关联性)。

(3)同时,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当事人。

(4)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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