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苗木基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1-09-11 13:53:40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桂花苗木基地补偿标准

桂花苗圃基地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的,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征地赔偿中青苗补偿标准

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的参考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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