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注条件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或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换发、补发和曾持过普通护照的;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加注材料
1.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身份证);
3.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4.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还需提供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一方监护人陪同到场,并由监护人签署同意申请人办证的意见。监护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以及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同意申请人办证的意见仍由其中一方监护人签署。陪同人需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申请人、监护人、陪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无法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的,可在委托书上注明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普通护照加注,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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