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人风险的防范:
1、要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
2、善于运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偿还。
建筑工程挂靠的风险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
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
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3、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
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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