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中,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存在垫付责任与直接责任的争议。至于其诉讼地位,当前司法实践的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其依据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中,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存在垫付责任与直接责任的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其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原告即受害人的选择,受害人有权决定保险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在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交强险诉讼中,一般将司机一方作为第一被告。
一、交强险赔付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二、交强险赔付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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