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继承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1、全部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档案的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或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填写弃权声明书;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无法提供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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