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误工怎么认定?
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耽误工作了或者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一)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或是到可以工作的身体程度)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于劳动工作者,其无法工作产生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对此方面的财产性弥补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
(二)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司法实践中,在有的地区法院会把这类损失纳入丧葬费用当中,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亲属因死者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为法律所认可。
误工赔偿权利产生条件;
1、赔偿权利人须是若非事故的产生则会是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的产生直接导致了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工作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退休人员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交通事故中仅有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主张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可以主张车辆施救费用、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三、交通事故扣车几天放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倘若需要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交警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同时与鉴定机构约定的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天。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交警应该5天内通知车主领车。
可见,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是3205=28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鉴定时间是不计入交警扣车时间中的,且经上级交警部门审批,交警也可以在事发3天后再申请鉴定,因此,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时间,也可以是30205=55天。
倘若交通事故案情重大、复杂的,交警扣车时间最长是60天,要求鉴定机构鉴定的时间,经上级交警部门审批,最长也可以是60天。这样一来,交警扣车时间,最长是60605=125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车主存在违法行为被交警扣车的时间是多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车主因无证驾驶、未买交强险、车辆涉盗抢等违法行为,被交警扣车的,在车主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交警应该及时放车。
交警核实的时间,也就是交警扣车的时间,从车主接受处理、补办手续或提供证明之日起,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通常情况下,肇事人的车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被扣押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多30天内可以取回,但如果事故影响范围广、案情复杂的,需要经过权利机关进行批准后,延长30天,可见此种情况下,最多60天能够取回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n(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n(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n(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n(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n(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n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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