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死亡与销户的异同
时间:2023-09-11 10:20:12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的概念及其办理程序和机关不同。死亡证明是证明公民死亡的文件,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户口注销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办理程序和机关不同,销户证明不能当死亡证明使用。

死亡证明是指证明其公民死亡的文件。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二)办理的机关不同

死亡证明是医院开的医学证明,销户证明是派出所开的,两者不同,销户证明也不能当死亡证明用。

(三)办理的程序不同

办理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办 理 死 亡 证 明 的 机 关 与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办理死亡证明的机关应当是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接到死亡的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及时通知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并且出具死亡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死亡证明的机关与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首先,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及时通知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并且出具死亡证明。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接到死亡的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及时通知死亡人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并且出具死亡证明。

综上所述,办理死亡证明的机关与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办理死亡证明的机关或程序,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虽然与死亡有关,但办理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死亡证明是由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销户证明是由派出所开具的法律概念,不能作为死亡证明使用。办理死亡证明的机关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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