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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