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4-05-10 12:32:26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若是行政部门发现曾经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或法规上的错误,在取得有力证据的支持下,他们是有权撤销执行中或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然后依法重新作出相应决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以下若干种情况,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键证据缺少支撑;程序操作不当;

权力行使超过其该有的范围;滥用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等等,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事实和法律,视情节轻重判处撤销,甚至可以全部撤销,同时也可能判决要求相关责任人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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