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被拆后,拆迁人是否应当一律进行补偿,对于需要补偿的应该以怎么个形式进行补偿?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因此原则上,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拆除后,拆迁人都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但也有例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人并不给予任何的补偿,因为这时的拆除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拆迁人并不需要由此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对于需要进行补偿的,拆迁人应当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任意选择。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拆迁补偿方式是特定的,比如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进行货币补偿,而对于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租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只能给予产权调换。
怎么对拆迁的门面房进行补偿
1、对拆迁的门面房进行补偿如下:
(1)房屋拆迁价值的补偿费用;
(2)停工停产停业的费用补偿;
(3)机器维修费用补偿和有员工解聘的还需要员工遣散费等。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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