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十的沈老太一早出门挤上了3号线,怎奈此时正值上班族搭乘轨交的高峰时段,沈老太在地铁停靠时跌倒于站台,不但头部受伤还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沈老太的女儿以老太的名义,把当时下车与沈老太有身体接触的乘客钱小姐和地铁营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钱小姐承担60%的责任,钱小姐为此需支付沈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6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500元。
2007年12月4日8时许,七十五岁的沈老太与两女儿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出行,车辆行驶至虹口足球场站停靠开启车门,沈老太避让下车人员时,恰钱小姐欲下车向外移动,双方接触后沈老太跌倒于站台致伤。
沈老太的伤势经鉴定机构评定,结论为:沈老太外伤致轻度精神障碍、部分颅骨缺损已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今年4月8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又对沈老太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诉讼能力,结论为:沈老太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诉讼能力。沈老太的女儿为此以老太的名义把钱小姐和地铁营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诉讼过程中,上海地铁运营公司提供了站台录像等证据证明站台设计符合相关规定,沈老太摔伤并不是因为车辆和站台的落差而跌倒,故一审认定上海地铁运营公司不承担责任,而沈老太避让钱小姐下车时,双方发生接触致沈老太跌地受伤的盖然性较高,遂判令钱小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钱小姐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车站的监控录像,事发时当事人所在的车厢较为拥挤,除钱小姐外没有其他乘客下车,故沈老太是在钱小姐的作用力下摔倒的盖然性较高。但就责任承担问题,考虑到事发时车辆的拥挤程度客观上对钱小姐履行注意他人安全义务有所妨碍,以及沈老太年事已高,应预见拥挤车辆可能对自己安全的威胁程度,二审较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钱小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故对原审判决的责任比例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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