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别人了没有钱还该如何办
时间:2024-02-02 01:45:02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信用卡借给别人了没有钱还该如何办

1、全额还款。

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想尽一切办法,把信用卡的逾期的滞纳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还上。

银行的目的也是在于还款,还款后除了有征信影响之外,基本上没有多大事情的。

2、和银行协商和解。

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可以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负责人员说清楚,向银行出列自己的还款计划和收入来源,情况好的时候,也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

银行也知道,如果你真正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起诉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

3、配合诉讼。

没有钱还,和银行也没有达成和解。

等待的只有诉讼了,除了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一般的预期不还,都只是民事纠纷。

对此不要过于紧张,积极配合诉讼,剩下就等法院判了。

4、证明非恶意透支。

对于信用卡逾期,最重要的是证明自己的非恶意透支。

通俗来说,非恶意透支就是你原本以为能还上,采取了消费行为,谁知道事与愿违你就还不上了。

千万不要让人认定你恶意透支,否则就要吃刑事官司了。

当然,这得靠事实说话。

5、积极进行抗辩。

欠信用卡逾期不还的行为,通常是经济状况陡然发生恶化。

如果自己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理解能力,建议最好不要请律师,因为有钱请律师不还信用卡,好像是说不过去的。

抗辩的时候,可以针对银行的诉求和事实,找出其中的漏洞,做到有的放矢。

6、妥善处理、消化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

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积极应对、主动配合,表明自己是一个注重诚信、勇于承担的人。

感觉到面子上过不去,不敢正确面对,采取逃避或者过激的行为,伤害的不只是自己的身体,也是得不到他人尊重的。

扩展资料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被刑拘信用卡还不上如何办

欠债人入狱可以等其出狱后偿还,若能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想其配偶索要。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坐牢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出狱后,有能力偿还的,还需要偿还所欠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其配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配偶能证实,债务人借的钱只是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责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信用卡多少钱会被起诉

不管信用卡欠款金额多少,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恶意透支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被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能在立案前积极偿还欠款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法院的判决仍拒不执行的,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n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n(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n(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n(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n(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n(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n(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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