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要求书面回复的依据为《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照规定信访人就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然后以书面的形式答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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