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的,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
一、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久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宝条件。除此之外,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暂予执行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均应收监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久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对原判刑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二、判刑4年怀孕的话怎么执行
判刑四年怀孕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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