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类型
1、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四、抵押财产的概念
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五、抵押财产相关规定
1、允许抵押的财产。
学理上分为不动产、动产、权利三类。
法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1)建筑物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贯彻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
2)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
3)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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